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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部门,要缴纳营业税吗? [打印本页]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10-1-30 08:46
标题: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部门,要缴纳营业税吗?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部门,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吗?
作者: 会计盛    时间: 2010-2-1 10:18
规划中是否就表明这是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是不需要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1 17:54
感觉要交营业税,回去翻一下文件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2 10:37
哈哈,我现在终于可以来回答了,无偿赠送给政府那就不用交营业税啦
作者: 回风    时间: 2010-2-2 19:22
楼上的太敬业了 佩服 不需要交
作者: bjjoling    时间: 2010-2-2 20:14
请提供文件依据?我现在还没找到不视同销售的文件,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难道政府部门不是行政单位吗?
作者: 1961791929    时间: 2012-2-11 09:59
能不能让我看看内容呀?有文件依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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