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开发企业年末结转收入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狄龙    时间: 2010-1-27 19:41
标题: 开发企业年末结转收入的问题
比如说,我们公司2009年没有决算项目,但有在建项目和预收的购房款,请问,是只结转当期费用(三大期间费用)呢?还是按照某种方法结转收入、成本、费用呢?我以前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结转收入、配比成本,但同事们都认为我的方法不对,应按照现行规定结转,但现行规定没有相关的细则(所谓的细则都是指纳税计提或调整)。如果只结转当期费用,我认为也不全对,这样就会出现当年亏损(实际是没有结转收入而应递延的期间费用),次年盈利的不可比循环,请教各位老师,到底该如何处理?
作者: 况勋吉    时间: 2010-1-28 09:30
当年没有决算项目,只能结转期间费用.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结转成本.这就是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所在,没有办法.如果你的项目最后成为烂尾楼,而你已经确认了收入.是否合理呢?
作者: 狄龙    时间: 2010-1-28 21:19
楼上的朋友,你的回答值得商榷,但能看出你也很认真的研读了所谓的31号文件,按照31号文件的规定,我认为开发企业干脆执行收付实现制,这样就不会出现“这就是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所在”的问题了;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制度下,核心是收入、成本、费用相配比从而计算出当期损益,按照你的说法“只能结转期间费用,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结转成本”还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吗?    柔弱地说一句,我的说法也不一定对,写出来供大家讨论,共同提高、进步!谢谢你!
作者: 爱的奉献    时间: 2011-10-3 22:25
产品完工后根据会计准则,能够确定成本,能够确定收入,没有完工,则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完工标准参照31号文件,没有完工,“则成不无法可靠计量”自然也达不到收入的条件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