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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税收自查系列--企业所得税之四 [打印本页]

作者: 局外人-    时间: 2010-1-27 17:40
标题: 企业税收自查系列--企业所得税之四
十、预缴税款问题,预缴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税法规定的未弥补亏损,不予弥补的做法是错误的,预缴税款与税务机关认为的应缴税款有差额不能按照偷税处理,根据国税函(199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据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它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能作为偷税处理。但是如果预缴申报后却没有按期缴纳税款,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要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这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强行规定预缴方式,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0-1-27 19:32
再学习学习
作者: superxkb    时间: 2010-2-10 10:5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是不是最后一贴啊??
作者: sdzywly    时间: 2010-3-14 08:03
回帖看看,学习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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