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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延期缴税需先弄清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局外人-    时间: 2010-1-27 11:06
标题: 延期缴税需先弄清政策
延期缴税需先弄清政策
某公司为搞活经营,占领市场,在外设立多个销售分支机构。按税收政策规定,公司发往外地销售机构的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公司请来税务师进行筹划,看能否找到节税办法

  税务师认为,公司可将设在外地的销售机构独立核算,然后分别与其签订代销协议。这样,公司的销售行为就适用有关代销的税收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公司实行代销方式,在货物销售后缴纳税款,相比设立分支销售机构,能使税款延期缴纳,享受递延收益。

  

作者: wwb1985    时间: 2010-1-2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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