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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甲供材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陌生人    时间: 2010-1-21 18:41
标题: 关于甲供材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这里讲的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是指定额材料费和定额机械费,而不是实际材料费和实际机械费吗?
计算甲供材营业税时,材料价差等是否不做计税依据。包工不包料模式下,营业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甲供材税金如何处理。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1 16:25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所以甲供材料要计入营业额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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