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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10-1-14 16:02
标题: 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是不是这个意思,帮我看下我理解的是否正确?纳税人的开发费用中,能提供贷款凭据的,按借款利息+(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5%;计算扣除;不能取得贷款凭据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10计算.

[ 本帖最后由 可爱多 于 2010-1-14 16:16 编辑 ]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10-1-14 16:16
看来大家都挺忙的,最终这个问题在网上搜索到了,就是这样理解的。
作者: 胡小薇    时间: 2010-1-15 10:59
标题: 关键是利息怎么确认
如果是以老总个人名义贷的款可以确认房地产开发费用吗
作者: 小柳    时间: 2010-2-8 13:47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不可以,贷款计入开发费用要以公司名义
作者: zxl800810    时间: 2010-2-10 10:01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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