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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员工旅游费用可以计入应付福利费吗?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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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1-13 21:3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司带领员工去旅游,费用可以计入应付福利费吗?涉及不涉及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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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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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0-1-13 21:37:08 |只看该作者
    最好不要这样使用福利费,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可以和签约酒店联系开具会务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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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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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0-1-14 08:50:56 |只看该作者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在此国务院令519号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的人员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系财税(2004)11号所述情况,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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