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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自用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jwcpa    时间: 2010-1-9 12:56
标题: 求助!房地产公司开发产品自用的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些自用房屋2008年应转入固定资产一直未转,还在开发成本中,2009年12月准备转入固定资产,请问:会计上能补提2008年、2009年的折旧吗?我认为:会计上可以补提,但是税法上不能抵扣?对吗?
    另外:对于出租开发产品,是不是在闲置期间就不能摊销成本,只有有出租收入时才能摊销?那么把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就可以按期摊销(无论是否出租)了?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通过“出租开发产品”核算与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有何不同?
作者: sky2045    时间: 2010-1-9 23:00
问题还是很复杂的,需要高手了
作者: xiangrong    时间: 2010-1-15 14:12
学习一下,感谢有这么多的同仁拿自己的经验和大家分享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10-1-15 15:56
好难的问题哦,我想听听专家的意见呢
作者: 叮噹    时间: 2010-1-16 07:51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些自用房屋2008年应转入固定资产一直未转,还在开发成本中,2009年12月准备转入固定资产,请问:会计上能补提2008年、2009年的折旧吗?

-----我记得税法中有规定,开发产品必须在转达成固定资产满一年后,才能计提折旧的。
会计上,是转入固定资产的次月起,计得折旧的。

    另外:对于出租开发产品,是不是在闲置期间就不能摊销成本,只有有出租收入时才能摊销?

------是这样的。

那么把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就可以按期摊销(无论是否出租)了?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通过“出租开发产品”核算与通过“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有何不同?
------这个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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