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明确“房地产开发费用”概念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3-24 12:06
标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明确“房地产开发费用”概念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中,就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很多人在实际操作中概念模糊,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附合《细则》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支出额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
为什么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据实扣除,而按比例扣除?这是由土地增值税的特性所决定的。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征税,土地增值税要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因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从上述解释可以简单的总结为: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费用”是按规定的比例计入转让项目扣除额,从而计算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是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从费用计算口径和核算目的来看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当中正确理解“房地产开发费用”概念,才能准确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31 10:42
谢谢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