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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回迁房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正    时间: 2009-12-28 15:00
标题: 关于回迁房的问题
回迁房要不要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这种形式是否是视同销售
作者: 简单007    时间: 2009-12-28 15:30
标题: 关于回迁房的问题
回迁房可以按差价收入计算销售收入(我市回迁收入免征营业税),按回迁房的新回迁面积与原拆迁面积的差计算销售成本,原拆迁面积的成本记入可售面积的成本中。按理论上说回迁房是视同销售的,不过实际这样操作起来是不可行的,企业本来回迁收到的差价房款都不够交税的,所以实际操作可以不视同销售。
作者: zhaozhao9076    时间: 2009-12-28 16:22
2楼的说法可能是他们当地的规定,税法明确规定,好像自06年起,回迁要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计税基数税法有原则规定,但就像2楼说的,实际不太好操作,需要和税务局协商。
作者: 大正    时间: 2009-12-29 13:23
好,谢谢简单和zhaozhao,具体我再问一下我们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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