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3-20 15:16
标题: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一、汇算清缴政策口径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6〕135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月份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帐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5、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文件精神,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即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究保险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向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技术有关的费用不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
6、符合《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照投资额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项目可追溯到2004年1月1日。
7、转制科研机构直接投资控股的科技型企业,符合财税〔2005〕14号和浙委〔2006〕29号规定条件的,享受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7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转制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8、自2007年6月1日起,企业因城市规划改造,发生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财税〔2007〕61号、浙地税函〔2007〕35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搬迁时,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提供以下资料:(1)政策性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协议;(3)搬迁计划;(4)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批复。
自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当年收到搬迁款项的财务资料;(2)原固定资产、土地处置、职工安置等费用支出资料;(3)当年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的支出资料。
9、根据《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的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帐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帐方式支付,非货币形式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3)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10、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提取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暂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11、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446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加强企业党建工作中面临的经费保障问题,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
12、企业临时聘用人员自行向当地社保部门或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后向企业报销相关费用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省经贸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可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确认。
二、汇算清缴方法与要求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杭地税二〔2007〕297号)的要求,纳税人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浙江地税网税系统》中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并将在网税系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打印报送办税服务大厅窗口,上报的各项报表资料种类必须齐全,内容填写完整,并加印相应的签章。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填写并报送市局统一印制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了更好的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掌握第一手资料,企业应将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在外省(含宁波)的基本情况,填写《异地分支机构明细表》(一式二份)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
2、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填写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
根据浙地税函〔2006〕48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新办当年统一确定为查账征收,但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已经纳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认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需要变更为查账征收的,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鉴定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2月15日(财产损失审批在年度终了后15日除外);对取消审批的项目,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规定报送取消审批项目备案的相关资料,予以说明。具体如下:
A、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须提供以下资料:(1)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和项目确认书;(2)技术开发项目经费预算表;(3)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项目研究人员名单;(4)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5)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6)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7)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
B、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4)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须提供《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D、重点软件企业享受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须报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件。
E、通讯费补贴须提供通讯费补贴备案表。
作者:
error
时间:
2008-4-13 10:13
谢谢啊,有些地方可以参考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5:17
谢谢学习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