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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麻烦大家了。谢谢 [打印本页]

作者: 美丽心琴    时间: 2009-12-26 11:46
标题: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麻烦大家了。谢谢
我公司于2004年11月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协议;2005年2月拿到市政府批文,批准可使用国有土地面积4万平方米;2006年8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3.5万平方米;2007年7月拿到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3万平方米。请问大家我公司应该从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面积是多少?麻烦大家了。谢谢!!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2-26 11:55
本人认为:自2006年9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面积按照3.5万平方米计算,实际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多交土地使用税的部分,可直接从以后应交的土地使用税中抵减。
作者: 溱湖人家    时间: 2009-12-26 12:03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青青陌上桑    时间: 2009-12-26 13:44
这个每个地方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建议楼主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因为这两个时间都是合法的时间,具体用哪一个,还是问清楚的好。
作者: 美丽心琴    时间: 2009-12-26 16:25
原帖由 hjs666@sina.com 于 2009-12-26 11:55 发表
本人认为:自2006年9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面积按照3.5万平方米计算,实际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多交土地使用税的部分,可直接从以后应交的土地使用税中抵减。


谢谢版主。
作者: gz86172    时间: 2009-12-27 14:28
本人认为:自2006年9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面积按照3.5万平方米计算,实际土地面积减少造成多交土地使用税的部分,可直接从以后应交的土地使用税中抵减。
看看
作者: 肖家河    时间: 2010-1-19 16:39
应该是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次月开始交税
作者: 高英子    时间: 2010-1-19 17:21
应该是取得土地证后的次月缴纳,理论上说是签订合同后缴纳,但合同还有一个实施的问题,不一定每个签订了的合同都得到有效的实施,建议和税务部分沟通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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