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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营业税条例的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2-9 21:33
标题: 新营业税条例的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来看,餐厅是把外购的材料(食物原料),进行加工以后,再把材料出售给顾客,其实质是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建筑公司的业务与此类似。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条例规定了特定的认定为增值税纳税行为的范围后,将其余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归入营业税范畴。


    在老条例下,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兼营行为判断不一致,很容易给企业正常的经营业务带来麻烦,毫无道理地增加企业的税务负担。鉴于国内目前采用分税制,在大部分省份,均实行国税、地税分家的体制。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为共享税,兼营业务被认定为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地税税务机关在判断的时候有不同的偏好,甚至可能造成企业重复纳税,不仅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威信。



    因此新的条例规定兼营行为,在确定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之前,相关税务机关应共同谈判确定,而不是向以前一样,由国税或者地税某一方单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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