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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疑难问答 [打印本页]

作者: 西湖春天    时间: 2009-12-3 14:16
标题: 税务疑难问答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总监。我公司与境内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个总包合同,合同签定后,我公司将再分包给一家法国公司,法国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培训并提供软件,而我公司则负责工程实施和售后服务。外方希望我们双方联合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并且由双方监管,以便保证在总合同款汇入这个账户后能立即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款项。我的问题是:
1.我公司在收到总合同款后,将按合同总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具有建安资质,因此,我们是否可以按照2002年国税发117号文件的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2.我公司根据分包合同将部分款项汇给法国公司设在境外的机构。对于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我公司出示合同总额的完税证明,是否可以不必缴税?
答:一、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如果你公司自产货物属于上述五大范围之内,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全额计征增值税。
二、外国公司取得的收入中如果能够分清培训费、软件使用费、设计费应分别情况处理:由于培训劳务必须在境内进行,因此应当征收营业税;提供的设计劳务如果发生在境内,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发生在境外,则不予征税;根据国税发[2000]179号文件规定,外国公司收取的软件使用费免征营业税。上述征免收入如果定价不合理,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如果无法划清,则应当一并扣缴营业税。
外国公司在境内取得劳务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注:非预提所得税)。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收入额核定,由支付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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