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 | 计税方法 |
1、房产税计税余值 | 房产原值减除20%(长沙规定)后的余值 |
2、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
3、印花税税率 | 千分之一: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
万分之五: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合同、资金账簿 |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安合同、技术合同 |
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 |
千分之二:股票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 |
4、契税 | 3%-5% |
5、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
6、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已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7、利息处理 | 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
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来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
8、新办企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9、税前扣除 |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的;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
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