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经济类型 | 文件依据 | 主要内容 |
1 | 以房屋或地投资 | 财税【2002】191号 | 投资行为不需要营业税视同销售。 |
2、 | 股权转让 | 财税【2002】191号、国税函【2000】961号 | 思考:以房屋或地投资形成的股权,将来再转让的时候,是否征收营业税? |
3 | 整体产权转让 | 国税函【2002】165号 | 整体产权转让,延伸到合并、分立均不征收营业税。 |
4 | 将土地归还所有者的行为 | 国税发【1993】149号、国税函【2008】277号 | 只要出具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的文件,均可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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