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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开发产品代销手续费扣除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lxb    时间: 2008-3-7 13:14
标题: 房产开发产品代销手续费扣除标准
主席:房产开发产品代销手续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否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得规定:“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凭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谢谢!!!
作者: 凤宇    时间: 2008-3-7 14:01
好问题,请求飞雪回答,我也想知道。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3-7 18:40
在常规帐务处理中,我们将人支付给中介机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作为间接费用扣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时不能单独给予扣除。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3-7 18:43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代销手续费如果畸高,税务局是有权进行调整的

至于是否一定要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我看不一定,这个只是物价局对于一个行业收费的指导价格,不是税务部门的专门文件,而且是1995年的文件,事隔13年,作废了都不一定
作者: 杨汉林    时间: 2011-10-5 09:26
是的!可能过期了!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12-3-28 09:29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规定: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粘贴复制过来的,不过要注意当地的政策,我们这里有个地方规定有可能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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