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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法中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3-5 19:12
标题: 新法中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资产用于内部管理、专项工程建设和福利分配等方面的一种内部结转关系,由于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税收上却要求按销售进行税收处理的行为。对于视同销售的具体处理,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一般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所得税方面,就要求按照视同货物销售能够实现的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文件进一步扩大了视同销售范围,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伴随会计制度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捐赠视同销售又进行了规范,该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2006年,税法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视同销售也作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分析上述规定,税法强调视同销售的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和“自己生产的产品”。对于捐赠的,还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显然,其他资产则不在视同销售之范围。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3-6 08:51
看的有点晕
作者: 王杰    时间: 2008-3-6 11:00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Q :Q
作者: error    时间: 2008-3-6 13:37
要看看,谢谢啊
作者: 蕾蕾    时间: 2008-3-6 15:02
我看看,学习一下
作者: 问我    时间: 2008-3-6 16:31
学习一下,继续努力了
作者: fjhhwj2144    时间: 2008-3-6 22:04
似问题,很想知道怎么处理,请
作者: 不甘落后    时间: 2008-5-3 15:46
标题: 视同销售
看看新法对视同销售处理的变化如何?
作者: 沈比    时间: 2008-5-5 14:30
好东西啊,变化的部分要特别关注了。
作者: 经纬财务    时间: 2008-5-5 15:25
好的,应该对变化的内容进行比较
作者: 杜敏    时间: 2009-2-6 20:50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2-8 22:23
楼主辛苦了,谢谢分享/`````
作者: 山鹰    时间: 2009-3-9 10:52
要看看,谢谢啊

作者: 邱仲德    时间: 2009-4-17 22:2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新法中视同销售规定有三个变化
作者: mycml    时间: 2009-4-18 09:49
标题: 向楼主学习,方法总比问题多
向楼主学习,方法总比问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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