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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策解读: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1-5 22:06
标题: 政策解读: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某企业2009年与境外某公司签署了项目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在购汇付出时银行要求提交《税务证明》,财务人员比较困惑,以前没这么复杂啊?

  其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都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两个文件的核心就是对外支付必须提交税务证明。

  一、应当开具《税收证明》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以上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11-5 22:13
学习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11-5 22:19
新东西,要学习。。。。。。
作者: 只供精品    时间: 2009-11-5 22:49
学习境外付汇莫忘开具《税务证明》
作者: njlhy002    时间: 2009-11-30 16:16
确实如此,工作中莫忘
作者: clx2001    时间: 2010-3-8 15:33
看看了,学学习习
作者: 王邓王邓    时间: 2010-3-12 11:18
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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