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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处置报废车辆应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1-4 07:02
标题: 公司处置报废车辆应如何处理?
 问:合资企业因基本停业,但未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现在公司车辆已到报废期,并符合报废条件,机动车报废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据此,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到报废期的车辆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可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作者: 小振    时间: 2009-11-5 13:10
学习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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