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余靖)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地税局了解到,稽查局日前对一水泥厂2001年至2003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厂三年共多申报亏损28.4万余元,虽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地税部门责令该厂自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情况不同 2004年上半年,东莞市地税局稽查局开展了对水泥厂行业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这些水泥厂反映出的问题是经济效益低,不同程度的少报收入、虚报经营情况。被查处的这一水泥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营水泥制造、销售。 在调账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厂使用电脑软件做账,在打开账套时,就有两个账套供选择进入,其中一个是申报税务局的账套,另一个是内部的账套。很明显,该企业利用电子计算机分流设置两套账。检查人员将这两套账作了比较,发现差别很大。经查实,该厂2001年至2003年共计少申报产品销售收入64209947.20元,少申报产品销售成本39769980.99元,多申报亏损284128.48元。 据介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假亏损等,其目的是为了少交或不交税。比如,编造人员名单,多列成本、少列收入等,有的纳税人通过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不入账的办法不缴或少缴税,或采取虚假亏损方式以达到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目的,如上述水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另一种是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其结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 未造成偷税的编造行为罚5万 地税部门指出,该厂自行申报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为-753488.57元,为亏损;真实的情况是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为-469360.09元,仍为亏损。该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后果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因此,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稽查局对该厂2001年至2003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违法行为,责令该厂自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可知,你公司应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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