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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国税发(2009)31号文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09-10-21 14:41
标题: 讨论国税发(2009)31号文
最近在学习国税发(2009)31号文,有想一起学习或讨论的,请进。
自己这段时间看了两遍,看第一遍时没啥感觉,看第二遍时才发觉问题挺多的,有些条款看似字面上理解了,但自己想了下实际应用在账务中该怎样做,结果一片茫然。请大家一起进来讨论和学习此文件。

有关国税发(2009)31号文的问题请大家进来讨论。

[ 本帖最后由 可爱多 于 2009-10-22 14:16 编辑 ]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09-10-21 14:43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时候才结转成本?现在大多都是预售房,是等到项目已完工(税法上规定的完工标准)再把“预收账款”转入收入,然后再结转成本嘛???


国税(2009)31号文中的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举例说明下第九条,看似字面上能理解,但不知实际操作是怎么回事,请高手举例说一下,计算下,这样更明了些。

[ 本帖最后由 可爱多 于 2009-10-21 14:47 编辑 ]
作者: tzchn    时间: 2009-10-21 16:41
有同样的感觉,还得多学学!
作者: 井沃    时间: 2009-10-22 11:06
销售未完工产品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按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润,以此计算应缴所得税。等产品完工后,再调整实际利润额与预计利润额的差额,调整应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产品完工后才可财务上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销售未完工产品财务上不确认收入,只是先交所得税
作者: 八十八    时间: 2009-10-22 13:53
学习了有收益
作者: 涵方    时间: 2009-10-22 14:01
明白了--------------------------------------
作者: 188fc    时间: 2009-10-22 15:00
开卷有益!
作者: 永永    时间: 2011-12-29 18:26
有同样的感觉,还得多学学!
作者: fywzlyh    时间: 2011-12-29 18:50
看一下
作者: 闫厉    时间: 2011-12-30 15:47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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