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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建工程贷款 [打印本页]

作者: 沫沫老公    时间: 2009-10-19 11:07
标题: 在建工程贷款
在建工程已经预售的房屋总价款明显大于工程实际投入款时,不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请问“明显大于”有什么标准吗?
另外,已经预售部分的房屋还能用来抵押吗?为什么?
谢谢!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9 12:0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一般应提交资料包括: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程投资总额及已投入额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事项:
  A.在建工程须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B.在建工程已预售的商品房总价款明显大于工程实际投入款时,不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
  C.在建工程抵押原则上不能为第三方贷款作担保,因此应以本公司名义办理。
  D.以商品房项目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价值应扣除用于拆迁安置、公用设施和已预售部分。同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仅部分在建工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函后,方可对未办理预售许可证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已完工部分共同设定抵押。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9 12:08
主要还是为了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头套取资金

明显大于这个概念应该是无法解释的,这个规定给我监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作者: 沫沫老公    时间: 2009-10-20 09:11
非常感谢
作者: syong12345    时间: 2009-10-25 18:21
w我也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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