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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代收的费用能做计税依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0-18 07:34
标题: 房地产公司代收的费用能做计税依据吗?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燃气费,**过户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有线初装费是否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答:
作者: 黑色闪电133    时间: 2009-10-18 08:32
目前常见的代收款,除了维修基金外都算的。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收费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均应当并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条例所称价外费用,不缴纳营业税。
作者: lxb    时间: 2009-10-18 08:51
除了维修基金外
作者: 生活在远方    时间: 2009-10-18 09:5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是计税依据的  ,buguo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10-18 18:00
所得税和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同
作者: 飞扬的心    时间: 2009-10-20 11:56
回复,学习..........................
作者: king200639    时间: 2011-7-13 20:27
要记营业税的
作者: zaqwang    时间: 2011-7-15 09:15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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