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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房地产企业代销、包销的纳税筹划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7 20:23
标题: 外房地产企业代销、包销的纳税筹划
  自2000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纳税筹划时,应注意:

  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的凭证、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②尽量以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名义列支劳务费用,然后对超过正常、实际部分以往来款收回,但列支的劳务费用数额应控制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以内。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09-10-21 11:22
学习要紧,看看是什么号东西。
作者: 红卫    时间: 2009-11-22 23:12
谢谢提供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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