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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帐务处理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9-8 10:13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帐务处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帐务处理探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一般企业相比,具有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经营特点。对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一是将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并在损益表中体现;二是将前期费用记入“递延资产”,待实现房产销售收入后,再予以结转。
  两种方法,各有其理论依据。哪种方法更加合理,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些比较。

(1)配比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人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计量。它包括收入和费用发生在因果联系意义上的配比,也包含在时间意义上的配比。在尚未取得任何收入之前,就将已经发生的各项前期费用(有的甚至数额较大,如利息支出)列入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将出现某些会计期间,只有支出无收人,某些会计期间则有可能收入巨大,支出却很小的不合理现象。这种帐务处理方法,不管是在因果关系上,还是在时间关系上,都不符合配比性原则。而在实现销售收入后再结转损益,并体现盈亏的处理方法,正是遵循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性原则。

  (2) 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益性支出,应列入损益表,计人当期损益,以正确计算当期的经营成果;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则应列人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的增加来处理,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因此项费用发生的经常性、持续性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把发生数额较大的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费用往往都是数额较大)、销售费用一并计入当期损益,有其不妥之处。因此,将前期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列入资产负债表,相对而言,更具合理性。

(3)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对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方法不同,将会造成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不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税金的征收。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周期超过5年,那么,将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人各期损益的做法,就有可能会使该企业前几年的亏损额得不到正常弥补。这也将给国家税收的征缴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者: 泡泡糖    时间: 2007-9-8 10:13
二、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在上述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又存在一些差异。有的企业将从筹建开始,到实现首笔销售收入为止,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全部并人“递延资产”所属“开办费”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有的企业则将管理费用列入期间费用,而把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列入“递延资产”。有的企业又根据银行借款期限长短的不同,将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列入“递延资产”,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列入“开发成本”。其后果:一方面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帐务处理出现了比较混乱的局面,企业与税务部门的协调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制定宏观政策的正确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费用的帐务处理,制定一个比较明确、统一的规定,已成当务之急。
1)关于开办费。筹建期间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递延资产”所属“开办费”明细科目,并规定其归集费用的期间为筹建至取得营业执照、正式开业之时。此后所发生的各项前期费用,不论企业是否实现收入,均不得记入“开办费”。

  (2)关于管理费用。正式开业之后所发生的日常费用一般情况下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发生数额较大的,如一次性支付办公用房租金筹,可视具体情况在“待摊费用”科目中列支。

  (3)关于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具有:数额较大、受益对象比较明确(主要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受益期与支付期不一致等特点,将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显然不妥。建议根据银行借款期限长短的不同,分别进行帐务处理。将流动负债(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记入“递延资产”,待企业实现收入后,再逐步转入“财务费用”,分期列入各期损益;对长期负债(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则根据其受益对象直接或间接记入“开发成本”。

  (4)关于销售费用。虽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房产)在正式竣工验收前(一般在投人建筑安装工程总成本的25%以上),就可以进行对外销售。但是,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大部分企业在房地产项目投产前期,就已经投入了数额较大的销售费用,如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材料费、媒体广告费等。在实现销售收入前,将这些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支,并在损益表中体现的做法,既不合情、又不合理。建议将以上销售费用在“递延资产”开设的明细专户中进行归集。待销售实现后,再按其所占预计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批转入“销售费用”,分期体现各期损益。对在实现销售收入之后所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则直接记入“销售费用”。
作者: zxf8338    时间: 2007-9-22 19:38
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23 10:41
对这个没仔细的想过,只是在按习惯性的做法在做。感觉也还合理,呵
作者: 龚才伟    时间: 2008-1-31 11:12
:lol
作者: 人士    时间: 2008-5-10 09:58
我也想学习,谢谢
作者: 科税虫子    时间: 2008-9-23 09:50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太好了,对我很有帮助
作者: 蚂蚱儿    时间: 2008-11-8 14:34
拜读啦!谢谢!
早起的虫儿被鸟吃!
作者: 林应攀    时间: 2008-12-31 17:13
说得有道理,学习了
作者: 华隆    时间: 2009-2-3 09:32
说得太好了,值得学习,谢谢了。
作者: 华天    时间: 2009-3-6 11:31
真的很有用啊,谢谢了
作者: 翰阳    时间: 2009-3-6 16:06
说的很仔细,谢谢
作者: 马艳    时间: 2009-6-16 12:08
是的,很受用,要是管理费用也很大怎么办?
作者: 洞口佬    时间: 2009-9-4 09:06
呵呵,好东东我也看看》》》》》》》》》》》》》》》》
作者: 鲁存荣    时间: 2009-10-12 11:58
说得太好了,值得学习,谢谢了。
作者: wfj0527    时间: 2010-3-12 13:58
非常好,太谢谢了。刚接手房地产会计,什么都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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