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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诚意金何时申报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5 12:42
标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诚意金何时申报纳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有购房意愿者的诚意金、意向金(非定金。日后如不签“购房合同”就全额退回,签则抵作购房金)时,是否视作实现销售收入或预收款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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