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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开发实际中大多是以什么条件视为已经完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09-10-13 09:59
标题: 房地产开发实际中大多是以什么条件视为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列出了三个条件,符合了其中一个条件都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想请问下,实际中大多数是以其中哪个条件视为已完工。
因为我们公司不可能先开始投入使用。
那么另外两个条件,哪一个在前面???那么取得初始产权证明受不受工程完工的限制??我所理解的是要先把竣工证明材料报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初始产权证明,不知是否正确?因为还没涉及到这一块,所以不太了解流程。

[ 本帖最后由 可爱多 于 2009-10-13 10:05 编辑 ]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3 12:29
顺序应该1-3,2的话随便什么时候都可以,只要具备居住条件就可以了
作者: 金色的麦穗    时间: 2009-10-13 14:45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同意楼上的说法。------
作者: jhzlj    时间: 2009-10-17 23:49
好好学一下31号文。
作者: ZSM82006    时间: 2009-10-18 14:47
好好学习呀
作者: 黑丫    时间: 2009-10-19 11:49
谢谢朋友们,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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