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再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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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10-10 20:43
标题:
再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近来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的讨论帖子。
居然有许多朋友说它不合法或者失效了,还说造成许多冤案等等,其实是他们对税总堵住了某些“税务策划者”的财路所做的发泄情绪而已,为了说明此文的前世今身,我从借用朋友的文章方法分析一下:
从目前中国境内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实务和实践来看,股权转让意图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做法或者筹划,大行其道。但是,大家经常这样做或者选择这条路径,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就能绝对规避高额税费,反而搞不好弄得进退维谷。希望企业策划时引以为鉴。下面是具体内容,请参考!
【背景和示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到国土部门属下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再在其土地所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间涉及土地转让的税费,转让金大约每平方米土地30多元;契税,成交价的3%,以及其余零星费用。土地成交价往往金额巨大,随之交易税费一般亦为数不低。为省税费,有的土地交易双方不愿进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是采取转让原土地权利人(公司)股权的方式,到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通过取得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比如,甲将他于3年前以2000万元价格取得的一块土地转让给乙,两人经协商谈妥,甲以1.9亿元的市场公允价格将这47500平方米商住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如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交易,则转让金(费)为150多万元,契税为570万元。该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为甲与另一人,甲持股权90%,另一人占股权10%,该贸易公司专为取得土地注册成立,没有开展其他业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实如此。于是,甲与另一股东签名,将贸易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与乙指定的另一人,并到工商局办理了贸易公司股东变更、章程变更、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乙成为贸易公司股东,从而实际获得土地。
以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不能视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贸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民事活动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在它内部,无论股东、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影响它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人格地位。因此,如土地权利人内部发生变化,只需要到工商局部门办变更登记即可;如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变化,按《土地登记规则》,应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缴交转让金、契税等税费。
【法律分析】:
作者:
侯展
时间:
2009-10-10 21:02
标题:
也谈687号
非常不错的话题,687号肯定没有作废,政策肯定适用,但实务中全国各地地税机关按此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寥寥无几。接着还要说一句,实务中征收的案例较少并不代表没有涉税风险,千万别被所谓纳税筹划专家给忽悠咯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10-10 22:15
回帖学习学习了。。。。。。。。。
作者:
无拘无束
时间:
2009-10-11 13:50
这个一定要学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09-10-20 11:18
学习一下这个帖子,很实用规定。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10-21 20:54
学习一下这个帖子,谢谢分享
作者:
xingjs
时间:
2009-10-23 09:00
谢谢分享
作者:
冷水洗头
时间:
2009-10-30 11:49
非常喜欢!!!!!!!!!!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10-30 12:44
这文件还没见过呢?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10-30 12:48
很是值得研究。
作者:
凭海林风
时间:
2009-11-3 22:30
呵呵俺目前也遇到这种情况,也准备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操作呢,学习一下呵呵
作者:
于会计_2009
时间:
2009-12-11 15:48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这样是可以,但国家是怎么做的。。。。
作者:
wujia2116
时间:
2009-12-29 21:45
标题:
学习一下呀
我要好好的学习,天天的努力向上
作者:
东方计
时间:
2009-12-30 13:40
想知道,看看
作者:
zxl800810
时间:
2009-12-31 06:36
好像该文件确实失效了吧
作者:
动物凶猛
时间:
2010-1-1 14:24
这种方法也要交税吗?
作者:
chenhansheng205
时间:
2010-1-3 16:01
标题:
11111111111111111111
111111111111111111111
作者:
梁皓
时间:
2010-1-7 09:02
学习学习了。。。。。。。。。
作者:
白云蓝天
时间:
2010-1-7 09:0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非常喜欢!!!!!!!!!!
作者:
白云蓝天
时间:
2010-1-7 09:12
回帖学习学习了。。。。。。。。。
作者:
许愿鸿
时间:
2010-10-15 23:19
标题:
再论《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我想看下文
作者:
夏利哈哈
时间:
2010-11-28 17:32
第一次发现这个网站,不错,回贴学习啦,谢谢
作者:
wangj235
时间:
2010-12-7 10:48
这个问题值得学习一下
作者:
千千叶
时间:
2010-12-7 11:02
这么说这种方式不用交土增用营业税?有争议吗?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10-12-7 19:46
xuexiyixia ,yeliaojie zhezhoushuoshouchouhuadefengxian
作者:
雄基物业
时间:
2010-12-21 09:56
我公司有这种情况,还不清楚接下来的涉税事项,想了解下文的解读
作者:
天山雪
时间:
2011-1-25 21:15
太好了,正在查找股权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作者:
会计顾问
时间:
2011-1-30 14:56
支持支持支持
作者:
panwenjie
时间:
2011-2-22 23:51
好好学习一下
作者:
龙帝国
时间:
2011-2-25 15:03
很好的学习的东西,一定要顶
作者:
红粉花飞
时间:
2011-3-7 01:14
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陈旭
时间:
2011-3-8 14:59
谢谢分享,
作者:
瑞雪纷飞
时间:
2011-3-13 15:52
687号文在实际当中未得到认真执行,许多高手都用这种方式转让土地,也未被征收土地增值税?
作者:
yanhello
时间:
2011-3-18 11:23
..................................
作者:
lzzfei
时间:
2011-3-20 20:13
回帖学习学习。。。。。。。。。
作者:
行动
时间:
2011-3-21 09:18
不错的贴子,值得学习一下
作者:
lhy0504
时间:
2011-3-23 09:17
不错的话题,687号肯定没有作废,政策肯定适用,但实务中全国各地地税机关按此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作者:
易寒
时间:
2011-3-23 22:00
学习一下这个帖子,谢谢分享
作者:
syong12345
时间:
2011-3-24 15:30
研究研究吧
作者:
jxl7766
时间:
2011-3-25 09:23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这个问题是得好好研究研究
作者:
jxl7766
时间:
2011-3-25 09:2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如果要筹划的话,各种风险都要考虑,综合考虑最低的才是最适用的
作者:
yanyan0629
时间:
2011-3-25 09:43
正好用的上 我来看看
作者:
哈尔滨-无极
时间:
2011-3-27 13:55
这种情况在现实业务中很多,我们公司也正按照这种方式准备了几单业务。但鉴于687号文件的仍然生效,所以事前也去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此种操作模式的合法性,但税务部门没说合法,也没说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所以我们决定这么做了,但至今仍提心吊胆,不知清算时会是何种结果,如果征税可就惨了
作者:
雅雅2011
时间:
2011-3-27 17:18
谦受益,满招损!
作者:
刘献
时间:
2011-4-2 14:58
谢谢分享
,学习中
作者:
jierh
时间:
2011-5-3 10:21
目前有一客户就是这个情况
作者:
mrxblk
时间:
2011-5-14 11:10
学习再学习,不断充实自己。
作者:
墨菲
时间:
2011-5-18 06:42
先学习了
现在税务机关对这块控制的很严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1-5-18 22:16
回帖学习
作者:
ajiao
时间:
2011-5-18 23:35
好好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作者:
三页
时间:
2011-5-19 08:45
学习一下很有必要的噢
作者:
ldschina
时间:
2011-5-20 11:44
回帖学习学习了。。。。。。。。。
作者:
suchuan
时间:
2011-5-21 10:3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正准备做这个事情呢……
作者:
lxcj
时间:
2011-5-22 19:41
这个一定要学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21922-1-1.html
作者:
空心吉他
时间:
2011-6-2 00:18
非常喜欢!!!!!!!!!!
作者:
三空先生
时间:
2011-6-2 08:37
,687号肯定没有作废,政策肯定适用,但实务中全国各地地税机关按此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寥寥无几。接着还要说一句,实务中征收的案例较少并不代表没有涉税风险,千万别被所谓纳税筹划专家给忽悠咯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作者:
haier163
时间:
2011-6-2 08:52
看一下,谢谢楼主!!!!!!!!!!!!!!!!!!!!!
作者:
天高云淡NO2
时间:
2011-6-21 22:15
纠结中
作者:
江苏
时间:
2011-6-21 22:49
回帖学习...........
作者:
爱猪妈咪
时间:
2011-6-21 22:58
标题:
回贴学习
回贴学习。
作者:
cnh6226
时间:
2011-10-19 18:14
看看,学习下,谢谢!
作者:
cnh6226
时间:
2011-10-19 18:16
真是学习了,谢谢!!
作者:
yeqing8
时间:
2011-10-20 22:16
谢谢!!!!!!!
作者:
海南三亚湾
时间:
2011-10-21 06:25
本帖最后由 海南三亚湾 于 2011-10-21 06:30 编辑
我公司目前就有这样的问题,
作者:
wujia822
时间:
2011-10-25 10:25
学习。项
作者:
伟星
时间:
2011-10-29 15:24
学习一下
作者:
飞侠jx
时间:
2011-10-29 15:55
学习学习。
作者:
海蛎子
时间:
2011-10-29 19:03
先回复,再学习
作者:
冰河之声
时间:
2011-10-31 00:56
很不错的一个帖子,学习一下
作者:
李珩
时间:
2012-1-31 17:14
学习一下,很有实际指导意义。
作者:
天下先
时间:
2012-2-3 10:37
赶紧去看看了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2-10 22:11
应该学习!!!
作者:
骗子11
时间:
2012-2-14 09:35
按《土地登记规则》,应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这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无需缴交转让金、契税等税费。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
www.fdckj.com
,原文地址:
http://www.fdckj.com/thread-21922-1-1.html
作者:
huangxq
时间:
2012-2-18 15:37
学习学习
作者:
huangxq
时间:
2012-2-18 15:37
好的,学习
作者:
长刀
时间:
2012-2-26 10:06
我要学习
作者:
987591497
时间:
2012-2-28 18:04
很受益,谢谢!
作者:
龙缘五行
时间:
2012-3-3 02:45
ip学习
作者:
jnuyjy
时间:
2012-3-4 19:15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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