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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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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10-10 20:24
标题:
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此做了详实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作者:
无拘无束
时间:
2009-10-11 20:13
学习一下,谢谢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10-11 20:22
学习一下, 学习一下。。。。
作者:
使命的召唤
时间:
2009-10-14 15:16
新的内容,要看看多学学
作者:
jiahejie
时间:
2009-11-2 10:15
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m
作者:
曾老师
时间:
2010-4-13 15:1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新的内容,要看看多学学....
作者:
云在飘
时间:
2010-9-20 20:58
学习了-------学习了--------------
作者:
gxhwhr
时间:
2013-9-29 11:42
期待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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