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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8 10:01
标题: 《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
《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登记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迁址外县、市)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向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规范》要求纳税人在注销过程中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决定;

  (三)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四)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五)清算报告;

  (六)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的,要求其在对外正式发行的县级以上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凭报刊原件或付款凭据前来办理注销申请,同时由纳税人或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进行说明。

  2、过三关才能进行核准  

  纳税人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登记管理岗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将签署处理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移交发票管理岗,并告知纳税人到发票管理岗和申报征收岗办理相关手续。如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

  发票管理岗根据移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应按规定收缴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及发票专用章,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将缴销记录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经审核无违章现象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发票缴销处理意见,将审批表移送申报征收岗。如发现违章行为,先对违章纳税人进行发票违章处理,再签署处理意见,将审批表移送申报征收岗。

  申报征收岗在纳税人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后,对无欠税记录的纳税户,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后,将审批表移送综合服务岗;如尚有欠税记录的,应督促纳税人缴清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如纳税人未能及时结清,应将审批表退回登记管理岗,停止注销程序,待结清后再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3、分公司注销登记

  分公司注销的,应由隶属公司负责进行注销。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公司被公司撤销的,应提交公司撤销分公司的注销决定,并注明注销的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分公司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分公司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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