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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开税率的消费税避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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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10-7 22:13
标题:
分开税率的消费税避税筹
划
消费税税率是根据具体课税对象的情况确定的。对一些供求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固定税率,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而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又不是十分规范的消费品则采取比例税率,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征收,税率从
3
%
-50
%共
10
个档次。
现行消费税税法中,对税率有如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
1
)凡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根据产品所对应的税目,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
2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
3
)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者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案例
1]
特尔美化妆品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肤护发品,并且出售化妆品和护肤品组成的成套化妆品。该企业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额,
2002
年
8
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45
万元。
[
要求解答
]
问该厂应交多少消费税?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分析解答
]
根据税目税率表,化妆品适用税率为
30
%,护肤护发品适用税率为
8
%。由于该厂没有分别核算,而是将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以及成套化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合并计税,那么,依税法规定,全部销售额就必须都按高税率,即
30
%计算应纳消费税,而不能以
8
%的低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因此,该企业
8
月应纳消费税为:
450000
×
30
%=
135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兼营”,就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根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设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税目,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来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采用比例税率,粮食白酒为
25
%,薯类白酒为
15
%,其他酒为
10
%,酒精为
5
%;而黄酒、啤酒适用定额税率,黄酒为
240
元/吨,啤酒
220
元/吨。
[
案例
2]
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汁酒等。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
2
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销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45
万元,与上月销售收入大体相同,但是,
2
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认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税务机关坚持认为核算没有错误。
[
要求解答
]
蓝天酒业有限公司认识对吗?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分析说明
]
蓝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
25
%,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
15
%,果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
10
%,因此,属于“兼营”行为。
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
25
%的税率,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45
万元×
25
%=
11.25
万元。
[
筹划思路
]
如果蓝天公司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各自的销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
筹划结果
]
在这种情况下,如
2
月份蓝天公司销售粮食白酒
15
万元,薯类白酒
15
万元,果木酒
15
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5
万元×
25
%+
15
万元×
15
%+
15
万元×
10
%=(
3.75
+
2.25
+
1.5
)万元=
7.5
万元。
比组成成套礼品酒销售节约税款
3.75
万元。
[
特别提示
]
通过对上述不同种类应税消费品,且这些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有关兼营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别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当企业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销售数量,且尽量避免这些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如果一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版税消费品组合销售,则企业也应采用一定办法规避。如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品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然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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