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1)相同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异‚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同。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若不单独核算‚就应一并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兼营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时‚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差异‚不同的业务处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具体筹划方法是:|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