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10-4 10:32
标题: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企业法务专员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起出差,其差旅费由企业承担;还有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不收取修理费,但其住宿费由企业承担。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10-4 11:06
以业务招待费形式扣除。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10-4 13:48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负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差的差旅费及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的住宿费,而不支付修理费。不属于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税前扣除。
作者: 飞上云的鸟    时间: 2009-10-4 14:57
这个应该当作企业内部人员差旅费一样处理
作者: wuxinputi    时间: 2009-10-6 18:37
以业务招待费形式扣除。
作者: edit588    时间: 2011-1-18 13:22
查看一下,有需求,谢谢。
作者: 飞天106    时间: 2011-1-18 14:14
企业的经营需要应该可以扣除吧。
作者: msdc2008    时间: 2011-2-17 21:04
我这辈子只有两件事不会:这也不会,那也不会1
作者: john_fayer    时间: 2011-4-19 15:32
千万别告诉我进招待费以外啊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