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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哪些财产损失需审批后才可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10-2 19:39
标题: 哪些财产损失需审批后才可扣除?
  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8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8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10-3 23:04
这些是要好好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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