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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审批或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9-30 08:37
标题: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审批或备案
从2009年10月1日起,我国首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类似于减免税。《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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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微    时间: 2016-11-2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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