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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地下停车位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nisg    时间: 2009-9-29 14:31
标题: 关于地下停车位的问题
昨天看了<<论房地产开发环节常见的十大税务问题>>一文,收获良多.但对出租环节一节有点疑问,即地下停车位的出售建议改成出租方式的策划方案,这样确实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根据合同规定租赁物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还有转为出租物是不是应认定为自有固定资产,记得好像转为自有资产应视为销售处理,现在不知还有没有这条规定,谢谢!

[ 本帖最后由 nisg 于 2009-10-3 07:57 编辑 ]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9-29 15:33
转为自有资产不视为销售处理
作者: 可爱    时间: 2009-9-29 16:06
能独立核算成本且该资产的相关经济利益可能 流入企业的 ,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为目的而持有的房地产
作者: djqwchj    时间: 2009-10-8 13:27
按照新的31号文规定,转为自有资产不视为销售处理。
作者: jhzlj    时间: 2009-10-8 21:35
如果是地下人防,则可以在项目开发成本中列支,计入可售开发产品的单位成本。
作者: 黑丫    时间: 2009-11-18 16:39
按照新的31号文规定,转为自有资产不视为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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