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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9]31号文中对没有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美丽心琴    时间: 2009-9-25 00:42
标题: [2009]31号文中对没有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如何处理?
2008年新建的房地产公司,目前项目在建,还没有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吗???

在[2006]31号文中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但[2009]31号文中未提到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的规定,请问应该怎么处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25 06:2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无限期的向后结转

业务招待费则在当期计算扣除,预售收入作为计算扣除基数
作者: ccblilu    时间: 2009-9-25 09:10
我们今年开的所得税清算会议是说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就当年收入比例抵扣,招待费无收入的房产企业暂按6折抵扣,
宣传费未抵扣完的可在以后三年内抵扣
作者: 金色的麦穗    时间: 2009-9-25 10:1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200931号文没有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明确规定,应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未废止的法规的相关规定。
作者: 美丽心琴    时间: 2009-9-28 10:32
看来还是没有好的办法。
作者: eddie2088    时间: 2011-11-18 21:18
楼上的回答都没有根据所提的问题来,根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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