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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关于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的税前扣除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8 09:55
标题: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关于公务用车费用报销的税前扣除问题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8 09:56
不是吧,这样的话,如果是这样的话,估计都不能税前列支了。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9-8 09:56
这里的公务用车,为员工报销的。。。。。。是指什么意思啊,看了不是很明白。
作者: 一品草根    时间: 2008-6-17 10:38
我在实务中的理解: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单位有车了,给员工工作中用,开具的发票抬头都是单位的,一般都可以入帐,但是你不能保证员工出去都是开公家车,有时报销的发票会是个人抬头的。一般需要纳税调整的。鉴于以上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极大,可采取个人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实际操作已经认可),但是养路费和保险费是不能报销的。

[ 本帖最后由 阿根 于 2008-6-20 16: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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