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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涉税事项 [打印本页]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8-1-16 15:47
标题: 房产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涉税事项
现将房产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涉税事项特告知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含5年,从原购买住房时的合同或协议日起至销售住房时的合同或协议日止计算)以上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未满5年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8号文“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二【2000】144号文的补充意见,重申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开具发票时,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所缴纳,采用定率预征办法,其预征率暂定为1.5% ,按成交价计算收取,税务所向其出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1年内”时间的掌握,暂定为按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起止日期,下同)重新购房或者按市场价购房后1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
    3、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所提供合同、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纳税保证金收据和主管税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4、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将在到期之日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入库,逾期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5、个人转让的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房产应按规定按实结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实结算应纳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作者: 梁皓    时间: 2008-6-27 16:31
不错的东西
作者: 阿昌    时间: 2008-6-28 19:51
不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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