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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四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9-23 20:46
标题: 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四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明确三项费用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等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

  通知明确了以下四项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9-23 21:34
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是要时刻紧跟税收政策,看看
作者: 四川成都    时间: 2009-9-26 22:00
楼主辛苦了,谢谢分享
作者: 长风    时间: 2009-9-27 10:09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与成功者同行,择善而从,不善而改。
作者: lingd    时间: 2009-9-29 13:07
学习学习!
作者: h_jn    时间: 2009-9-29 17:32
新人来学习了......
作者: 古早人    时间: 2009-10-22 12:54
嗯咯,学习学习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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