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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释疑个税热点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9-22 11:29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释疑个税热点
问: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问: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总额中?
  回复: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22 12:30
了解了解。。。。。。。。。
作者: 王娜1980    时间: 2009-9-23 09:23
这个很想知道呀!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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