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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与整体资产收购的涉税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9-21 16:02
标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与整体资产收购的涉税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或大部分资产投资,则称之为整体资产收购。如:甲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给乙企业,取得股权7000万元和现金3000万元。转让前甲企业资产价值为40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对这项业务的财税处理,笔者分析如下:
作者: 老年使者    时间: 2009-9-21 16:04
天天上网,学好好学习。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21 16:22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多谢分享!
作者: jinnee517    时间: 2009-9-21 16:22
学学,了解一下。。。。。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21 16:26
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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