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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售房赠一台电视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春晓    时间: 2009-9-21 14:59
标题: 售房赠一台电视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
房地产售房时,赠一台电视机,价值2100元。会计及涉税怎么处理?请教老师!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9-21 15:22
计入期间费用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21 15:4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按税收政策规定,对“销房屋、送空调”视为两种独立的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公司采取“销房屋、送空调”的促销方式,所销售的房屋,应按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所送的空调,应按增值税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同时亦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房地产公司还应按规定为得到空调的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2008〕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从税务筹划来说最好不要说是买房送空调,送家电,送装修。最好采取"销售带家电的房屋"的促销方式,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不能约定家电是赠送的。
作者: 金色的麦穗    时间: 2009-9-21 15:50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学习了,很正确-------------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21 15:51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至于这样筹划合不合适,会有怎样的税收风险,请各位讨论,给出适当的答案。相信房地产企业可能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作者: 房地产会计计    时间: 2009-9-21 16:31
最好采取"销售带家电的房屋"的促销方式,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不能约定家电是赠送的。
很赞同这个观点,能说一下具体的会计分录吗?谢谢!
购家电时:借:?科目  贷:银行存款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21 16:42
标题: 回复 6# 的帖子
个人认为如果可以这样操作,则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费。不知可否?
作者: 金色的麦穗    时间: 2009-9-21 17:44
标题: 回复 7# 的帖子
所购的电视机计入开发成本,是对的,卖房时按预售或者正常销售处理。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21 17:53
期间费用。。。。。。。。。
作者: 黑色闪电133    时间: 2009-9-22 16:08
这种销售策划是有问题的,第一这这种经济行为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第二不管你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它都属于赠品,是营业外支出的性质,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所以我个人觉得在促销操作上少用赠礼品的手段,可以改为抵价券,结算的时候作为商业折扣就好了。

[ 本帖最后由 黑色闪电133 于 2009-9-22 16:10 编辑 ]
作者: 杨员琴    时间: 2009-9-22 16:28
赞成黑色散点的观点
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09-9-22 17:56
标题: 回复1楼
这个问题很实在!具体如何操作看一下斑竹的高见!请斑竹出马!主要是税收的处理,一般赠品应计“销售费用”。增值税无法交,开发公司不是“增值税”纳税人!
     请商榷!!!!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9-23 21:58
原帖由 黑色闪电133 于 2009-9-22 16:08 发表
这种销售策划是有问题的,第一这这种经济行为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第二不管你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它都属于赠品,是营业外支出的性质,是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所以我个人觉得在促销操作上少用赠礼品的手段,可以改为 ...


同意,此种做法合理 无风险
作者: 卓卓zhuo    时间: 2009-10-6 15:03
同意黑色闪电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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