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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与政府合资建学校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赵立刚    时间: 2009-9-18 16:59
标题: 对于与政府合资建学校的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政府签证土地出让合同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关于开发区域内的中学问题,协定如下:
   1.开发商与政府共同出资建设中学,其中政府出资占该中学全部开发成本(含土地成本)的60%。政府在该中学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全部应出资款;
   2.在政府出资完毕后,双方办理移交。移交完成后,该学校所属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及经营权均规政府,与开放商无关。

  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问:开发商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不是按照中学建筑成本的40%缴纳。40%的成本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9-22 11:48
这不是真正的合资建房,应认定这是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付的的代价,因此,不应产生营业税。如果认定实物回迁才能产生税金。既然认定为取得土地付出的一种代价,土地增值税应允许扣除。但如果认定为取得土地的一种代价,那么可能就这部分成本,要缴纳契税。
作者: 王邓是老大    时间: 2013-7-4 11:29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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