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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9-17 13:11
标题: 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
文件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只是税局的一个部门。
文件类型:企便函。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效力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文件针对的企业: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其它企业是否适用情况不明。
明确的问题:
1、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从此话可以看出在2008年以前年度的12月份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但全年所得税前扣了12月工资的,不做纳税调整,2008年后应按实发工资扣除。

2、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对财税[2009]29号合法经营资格个人的一种理解。

4、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复印件只要证据充分一样可以所得税扣除,这符合所得税立法精神。

5、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办法规定支付的可以,不按规定的不行。

6、向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各地标准不一,政策执行各异。另如果没有标准,按补贴全额的30%、20%作为收入算个税,这也太有新意了,这是一个避税的好办法。

7、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是否纳税按规定计算,此条并不表示都要交税

8、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什么叫合理比例?待明确。

9、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为热源建设费与销售数量有关系,所以要算成价外费用


10、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
赠送行为不收增值税、营业税、进项税不能抵。

11、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这其实是一种贷款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所以要征税。


1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
关键字:按年计算。此条有新意。其它非投资行为增加资本公积的情况是否征印花税没有明确。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17 13:25
支持支持了。。。。。。。学习学习。。。。。。。。
作者: zhengqing    时间: 2009-9-17 13:58
6、向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各地标准不一,政策执行各异。另如果没有标准,按补贴全额的30%、20%作为收入算个税,这也太有新意了,这是一个避税的好办法。

7、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是否纳税按规定计算,此条并不表示都要交税

第6条工资避税是可以实现的,第7打要追缴税款,好象以前的政策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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