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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朵朵爸    时间: 2009-9-15 20:03
标题: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法律问题探讨

法律依据:
1、《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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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快乐每一天赵    时间: 2009-9-15 21:34
新东西,学习学习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9-16 00:25
我想只要不过份是没关系吧?
看看,学学!谢谢楼主!
作者: 舞动的雪花    时间: 2009-9-16 08:20
学习学习........................................
作者: 踏沙行    时间: 2009-9-16 20:50
想学习一下
作者: sd2888    时间: 2009-9-25 10:11
标题: 利费如保税前更支
希望楼主多发表意见?
作者: 何年    时间: 2009-12-14 15:33
这个我来看看,关联方往来关系是否涉及
作者: laslef    时间: 2009-12-14 16:14
来看看,关联方往来关系是否涉及
出自
作者: 冰血情人    时间: 2009-12-19 10:07
新东西,学习学习
出自房地产会计
作者: 伏龙    时间: 2009-12-25 09:16
学习学习,能否采用变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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