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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借款费用网上摘了一段,请专家验证 [打印本页]

作者: 天津会计人    时间: 2008-1-5 00:06
标题: 关于借款费用网上摘了一段,请专家验证
专家把脉:1.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定与其他行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也就是说,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之前,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存在费用资本化的问题,而是要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列支。只有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之后,税收上才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列支。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从你介绍情况来看,由于你单位住宅楼开发项目尚未完工,所以你单位两笔借款利息费用也就不存在利息资本化问题,也不存在分配问题,应该全部计入住宅楼开发成本中去。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8-1-5 14:42
个人认为,最后一句应是表述错误,应是不存在利息费用化的问题,应全部列入开发成本中。
另外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已经废止了。新所得税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作者: 天津会计人    时间: 2008-1-6 13:31
谢谢,看来还得按借款准则计算后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 东华置业    时间: 2009-7-15 15:38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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