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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双薪停止单独计税,如何发放需要测算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封南极    时间: 2009-9-15 09:37
标题: 双薪停止单独计税,如何发放需要测算
“双薪”停止单独计税,如何发放需要测算转自中国税网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停止“双薪”所得按月薪单独计税的办法。对此,很多媒体在报道时认为,“双薪”所得停止单独计税,将增加个人所得税税负,使“双薪”收入缩水。有关税务专家认为,上述看法并不全面。如果纳税人仔细测算月薪、“双薪”和年终奖不同发放方式的税负,选择合理的发放方式,反而有可能减轻税负。
  “双薪”所得有两种计税方法
  121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关于“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所谓“双薪制”的计税方法,是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即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应将“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计税方法下,由于“双薪”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
  “双薪”所得单独计税方法叫停后,如果单位继续向雇员发放“双薪”,该如何纳税呢?有关税务专家认为,大体上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将“双薪”所得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种是将“双薪”所得纳入年终奖,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高收入者“双薪”所得并入年终奖,纳税更划算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出台了一个征税办法———《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其中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有关专家介绍,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将年终奖除以12确定适用的税率,从而大大降低了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中高收入者月薪、“双薪”和年终奖的数额较高,均适用10%以上档次的税率,把“双薪”所得纳入年终奖发放,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减轻税负。下面举例说明。
作者: 溱湖人家    时间: 2009-9-15 10:20
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 房产小会计    时间: 2009-9-15 11:31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不错!不错!学习了!谢谢!
作者: 虚心的人    时间: 2009-9-15 12:40
回帖学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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