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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咨询类公司和房产代理公司是否可理解可按核定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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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9-14 17:40
标题:
对于咨询类公司和房产代理公司是否可理解可按核定企业所得税?
请教: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特殊行业主要是两类:一类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另一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对于咨询类公司和房产代理公司不属于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可理解可按核定企业所得税?
作者:
kkk402158
时间:
2009-9-14 19:25
这个没有说法就凭税务局的个人爱好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14 19:41
只能说不在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14 19:41
至于说可不可以核定征收,由当地的税务机关说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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